申请执行人黄春林,男。被申请人屈韬,男。
申请执行人黄春林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158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屈韬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屈韬名下的车牌号为京X**号的轿车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该车辆不得抵押、买卖、转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晨阳
书记员:胡玉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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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春林,男。被申请人屈韬,男。
申请执行人黄春林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158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屈韬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屈韬名下的车牌号为京X**号的轿车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该车辆不得抵押、买卖、转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晨阳
书记员:胡玉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