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支行。负责人陈雅娟,行长。被执行人薛宝真,男。被执行人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雅兰。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宝真、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应给付的欠款人民币十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二元二角六分及相关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宝真、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五百五十一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八十八元一角三分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宝真、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薛宝真、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江
书记员:孙冠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