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兆富,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曾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1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4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兆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兆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兆富非法制作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兆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兆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兆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兆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杨晓明
书记员:闫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