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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海刑初字第2916号

案由与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2013-12-17
地区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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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现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系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仍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冲

书记员:衣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