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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3)清民初字第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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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3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新景

书记员: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