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俊朋,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超,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朋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俊朋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朋负担。
审判员:靳秀珠
书记员:秦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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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俊朋,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超,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朋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俊朋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朋负担。
审判员:靳秀珠
书记员:秦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