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海斌,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沽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沽源县。2012年6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1月30日因本案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3月7日因本案由沽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经沽源县人民法院决定,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李茂龙,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沽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沽源县。2012年6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1月30日因本案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3月7日因本案由沽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经沽源县人民法院决定,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沽检刑诉[20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海斌、李茂龙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满萍、代理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海斌、李茂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李茂龙、梁海斌在沽源县二道渠乡骆驼井子自然村建养殖场,在取得25户村民签字后,村书记陈某2于2011年6月1日在李茂龙书写的“建圈舍用地申请”(面积50亩)上盖村委会章,并在“沽源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表”村委会意见一栏签字盖章。后二道渠乡农经站站长侯某2于2011年6月6日在该份审批表乡政府意见一栏盖了假公章。沽源县农牧局、国土资源局先后于2011年6月10日、8月22日在该份审批表盖章批准。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及备案的面积均为测绘队测量的50亩。2011年11月3日李茂龙申请对茂龙养殖场进行验收(面积50亩),农牧局验收完毕后进行备案(面积50亩),李茂龙、梁海斌取得扶贫款125000元。2011年12月9日李茂龙、梁海斌以70万元的价格将“茂龙养殖场”整体出售于陈某1,签订出售合同并公证(合同约定面积209亩)。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法庭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梁海斌和陈某1的哥哥陈建军是同学,当时梁海斌因为资金周转不开,着急要把茂龙养殖场整体出售给陈建军,因为当时陈建军在外地很忙,没有时间办理这个事情,于是就把购买养殖场的事情全权交给陈某1处理。2011年12月9日,陈某1和李茂龙签订了沽源县茂龙养殖场整体出售合同后,在沽源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办完公证手续后陈某1就以70万元取得了沽源县茂龙养殖场的使用权。李茂龙将茂龙养殖场整体出售给陈某1的时候规划用地是209亩。2、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陈某2系二道渠乡骆驼井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村委会与李茂龙签订的50亩土地使用协议的事实。3、证人杜某证言,证实杜某系国土资源局测绘队队长,李茂龙和梁海斌聘请测绘队对茂龙养殖场用地进行两次测绘,两次都是他们制定好界限,测绘队负责测绘出图,其他的事情与测绘队无关。测绘队测绘提供给李茂龙养殖场测绘图有两张,第一次50亩,第二次209亩。4、证人范某证言,证实范某系国土局综合审批股股长,李茂龙、梁海斌在土地局备案50亩土地使用面积的事实。5、证人任某证言,证实任某系国土局地籍股科员,任某主要负责的工作就是地类,就是区别土地的类型。李茂龙、梁海斌所用地面为天然牧草地。即农业用地。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刘某系农牧局副局长,农牧局审核沽源县茂龙养殖场的用地面积是50亩。7、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赵某1系农牧局畜牧站站长,农牧局畜牧站为沽源县茂龙养殖场备案的用地面积是50亩。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为畜牧站提供的李茂龙养殖场最后的测绘图用地面积是50亩。8、证人梁某1证言,证实梁某1系梁海斌父亲,2011年6月份的一天,梁某1在二道渠乡的街上碰见了李茂龙的妻子刘光霞,刘光霞说李茂龙让梁某1帮忙给审批表上盖个公章。梁某1找侯某1盖公章的事实。9、证人侯某2证言,证实2011年5—6月份,梁某1到二道渠乡政府侯某2的办公室找到侯某2说梁某1的妻侄李茂龙要盖畜禽养殖圈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在审批表上盖二道渠乡政府的公章,让侯某2帮忙找管公章的给盖一个。侯某2当时想管公章的一时半会回不来,就拿了其中一个“沽源县二道渠乡人民政府专项资金”公章轻轻盖了一下。10、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杨某1任沽源县二道渠乡乡长职务,杨某1没有给李茂龙盖过任何关于他养殖手续的公章,侯某1私自盖假章的行为杨某1不知道。11、证人邹某、杨某2、李某1、李某2、苏某证言,证实李茂龙将茂龙养殖场整体出售给陈某1的事实。12、书证:建圈舍用地申请及建畜禽养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证实2011年6月李茂龙申请在沽源县二道渠乡骆驼井村建圈舍的书面申请和村民签字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13、沽源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表及沽源县农牧局关于李茂龙办理养殖场备案手续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茂龙养殖场”在土地局备案为50亩,在农牧局备案为50亩。14、河北省沽源县公证处提供的“茂龙养殖场整体出售合同”,证实李茂龙、梁海斌以同骆驼井村委会签订的209亩土地使用协议以及土地局出具的209亩测绘图为依据,将“茂龙养殖场”以70万元卖给陈某1。15、土地使用协议,证实二道渠乡骆驼井村村委会与李茂龙签订的209亩土地使用协议。16、土地局出具的情况说明﹙p92﹚,证实茂龙养殖场属农业用地,归集体所有,该养殖场未办理农转用手续,未给村民及村民集体补偿,不属于建设用地,所以不能转让。17、土地局提供的茂龙养殖场平面图一张及土地局测绘队提供的茂龙养殖场平面图一张,证实茂龙养殖场在土地局备案为50亩,土地局测绘队第二次测量为209亩。18、李茂龙的验收申请及茂龙养殖场项目享受扶持办法核查认定表、农牧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李茂龙申请验收,经农牧局会同纪检、发改、财政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茂龙养殖场进行了现场验收,并进行了备案。19、沽源县公证处提供的陈某1、李茂龙询问笔录,证实陈某1与李茂龙经协商一致,李茂龙将茂龙养殖场整体出售给陈某1并在沽源县公证处进行公证的事实。20、现场照片16张,证实茂龙养殖场209亩土地围栏照片。21、到案经过,2012年6月21日沽源县公安局民警对梁海斌、李茂龙进行刑事传唤,到案过程中,梁海斌、李茂龙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法庭出示的证据:沽源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及张家口市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表各2份,证实沽源县司法局经过调查,认为被告人梁海斌、李茂龙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罚的相关条件,建议对被告人梁海斌、李茂龙适用非监禁刑罚。上述证据被告人梁海斌、李茂龙无异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间无矛盾,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斌、李茂龙在取得50亩集体所有的天然牧草地使用权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及未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50亩土地使用权以牟利为目的转让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被告人李茂龙、梁海斌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故对二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梁海斌、李茂龙表现一贯良好,建议对被告人梁海斌、李茂龙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梁海斌、李茂龙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海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茂龙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徐志强代理审判员:赵亚娟人民陪审员:赵菲菲
书记员:郑南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