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月友,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3年6月2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黄萌,光山县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月友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立志、胡庆国、被告人万月友及其辩护人黄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担任光山县槐店乡王寨村万榜村民组组长的被告人万月友,未经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审批,私自同意并召集本组村民将本村民组65.7亩(含耕地、水塘、林地、荒草地面积)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总价款165495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5月28日,以199200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王德旺、王东升、王德全耕地、水塘使用权共计8.3亩;2、2011年8月18日,以440000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万方金耕地、水塘、荒草地使用权12.4亩;3、2011年9月20日,以575750元的价格非法转让万峰、胡豹耕地、林地、荒草地使用权25亩;4、2012年5月15日,以人民币440000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王德寿、万月宝耕地、水塘使用权20亩。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月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土地流转合同、账本、收款分款明细,证人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等人的证言,光山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照片及宗地图、测绘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及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月友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万月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万月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人当庭提出万月友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万月友的辩护人提出万月友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主动交代全部事实,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万月友是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罪行将其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万月友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月友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二、被告人万月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未缴纳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鉴审判员:余艳丽人民陪审员:李树华
书记员:周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