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2012年8月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阿育,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申虎,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阿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自2011年3月份以来,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南玉丰村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曾于2011年3月21日、2011年9月20日、2012年10月11日三次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后被告人董某某仍继续非法行医。2012年8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移交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董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伊人民陪审员:邓志斌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书记员:侯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