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2013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第三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自行关闭了诊所,停止了非法行医活动,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9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郑刚
书记员:魏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