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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未刑初字第00190号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未刑初字第00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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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行医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2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1年2月份以来,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市未央区阁老门村正街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曾于2011年3月16日、2011年5月26日、2012年11月14日三次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后被告人陈某某仍继续非法行医。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移交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张伊

书记员:侯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