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5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且经卫生行政部门先后三次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宋春芳
书记员:杨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