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旋某,男,1963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旋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秦访西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开始,被告人旋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市未央区草滩街办小滩村开始“诚信诊所”,非法进行医疗活动。后因小滩村拆迁,被告人于2011年将“诚信诊所”搬迁至草滩街办苏席村17排4号。在此期间,未央区卫生局分别于2010年7月28日、2010年8月27日先后两次对被告人予以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行医活动。之后,被告人仍继续非法行医。2012年9月6日,未央区卫生局发现被告人旋某仍在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3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旋某的诊所将正在行医的被告人抓获,并从现场查获行医用注射液若干。上述事实,被告人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抓获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执法文书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旋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旋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旋某用于非法行医的注射液若干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广才人民陪审员:邓志斌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书记员:魏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