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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孙晓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婺刑初字第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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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系初犯、自愿认罪且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叶丽敏

代书记员:金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