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3年5月5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内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斌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一个老头在内黄县张龙煤球厂附近以四千余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假“散花”牌香烟150条,“红旗渠”牌香烟(软红)25条,用于销售。当天下午从被告人郭某某家中查获假“散花”牌香烟73条,散装无牌香烟101000支,用于销售。以上香烟共计150600支,价值55286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散花”牌香烟、“红旗渠”牌香烟(软红)及散装无牌香烟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内黄县公安局将以上香烟分别于2013年3月29日、4月3日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1、郭某2的证言。内黄县公安局石盘屯派出所证明,内黄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违法卷烟现场照片,内黄县烟草专卖局证明、现场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书、关于查获“3.27”郭某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调查报告、案件移送函,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执法人员执法证提取单,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协议,鉴别检验报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豫烟计(2013)4号文件,河南省在销卷烟、雪茄烟零售指导价目录,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无前科,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秀文审判员:李林生审判员:张鹏宇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