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2013年3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张梁。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美芬、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张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卢高君、陈伟杰(已被判刑)伙同张立军(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了台州国鼎金属有限公司(2011年6月10日更名台州国鼎金行贵金属有限公司,下称国鼎公司)负责英泰平台的资金托管、后台操作以及客户佣金结算等事宜。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租用黄金期货交易系统(MT4),以英泰资本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英泰资本国际)名义私设黄金期货交易平台,取名英泰平台,对外宣称英泰平台是英泰资本国际创建的外盘黄金交易平台,该平台采用集中交易方式,招揽社会公众擅自开展无实物交割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在交易中采用了保证金制度和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机制,且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平台以美金为结算币种,美金和人民币之间以固定的汇率1:7来换算,开展非法黄金期货交易,被告人黎某自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止,陆续招揽客户到英泰平台进行非法黄金期货交易,共计1219.3手,经营额12亿余元,从中赚取提成179000元,返还给客户40000元,非法获利139000元。2013年3月3日,被告人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员工应聘登记表、工资表、提成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同案犯黄元军的供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非法经营额达12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黎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十三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三月三日起至二O一四年一月二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陶厘聂人民陪审员:王冬彩人民陪审员:张学林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