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1978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转逮捕,同年5月30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知道犯罪了,后悔了。
经审理查明,2012年秋,被告人顾某某在其家中院内非法种植罂粟1261株,2013年4月2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干警查获并铲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顾某某供述、太康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书及上交毒品单据、户籍证明等在卷为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刘军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