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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诉高亲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宿豫刑初字第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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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检诉刑诉(2013)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年冬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明知罂粟为毒品,于2012年11月份将捡拾的罂粟籽种植在其院内。2013年4月8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高某家中种植的罂粟后遂将罂粟植株予以铲除、扣押。经现场清点,高某种植的罂粟植株共计622株。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铲除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非法种植罂粟,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静

书记员:张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