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2013)城中刑初字第22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196X年X月X日出生于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XX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4日被逮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城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启益、代检察员何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XX辩称:不知道房间内有毒品,也不知道毒品是谁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XX租住的本市城中区雅儒路41号某栋某单元某号房其与女朋友的卧室的靠背柜、衣柜中查获其藏匿的海洛因94.94克,“冰毒”0.14克。经鉴定,该海洛因和“冰毒”内分别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黄XX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和男朋友黄XX及其朋友刘XX共同租住在城中区雅儒路41号某栋某单元某号房,黄XX吸食毒品,平时都把装有海洛因和冰毒的口袋放在二人卧室的床头柜上,卧室没有其他人进出。案发当天公安人员进到出租房搜查,自己心脏病发晕倒了,醒来后听当时在场的朋友说从自己和黄XX的卧室中搜出了海洛因、冰毒和一把手枪;2、证人夏XX的证言,证实黄XX平时吸食毒品,案发当天在黄XX租住的地方打牌时,黄XX刚刚吸食完毒品,公安人员在黄XX与其女朋友的房间里搜出了一大包毒品和一把枪;3、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来到“阿萍”(王XX)和“鸽子”(黄XX)的租住处打牌,后被公安人员带走的事实;4、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在租住处听到公安人员来了便跳楼,后被公安机关传唤的事实;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录像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从黄XX的卧室的靠背柜、衣柜中搜出疑似海洛因的白色块状物品1包、疑似毒品的透明晶体状物品1包、白色粉末状物品10包及手枪、弹夹、子弹等物品,黄XX对疑似毒品进行了指认;6、收缴毒品证明书、毒品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收缴的毒品经鉴定分别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黄XX;7、归案经过,证实黄XX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等;8、户籍证明,证实黄XX的基本身份情况;9、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黄XX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及释放的事实;10、被告人黄XX的供述及审讯光碟,证实黄XX被抓当晚承认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处查获的海洛因和冰毒是自己的。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信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仍在租住处藏匿,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X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其辩解意见,经查,黄XX平时吸食毒品,搜出毒品的房间是黄XX与其女朋友王XX租住的,黄XX当场对毒品进行了指认并承认毒品是自己买回来吸食的,王XX也证实黄XX平时将毒品放在卧室的床头柜上,所有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毒品就是黄XX藏匿的,其辩解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郑伟人民陪审员:王燕芬人民陪审员:尹莉莎

书记员:许兰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