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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周春辉、李亚鹏、黎亚琪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宝刑一终字第0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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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鹏,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5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春辉,男,1997年4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1月17日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9天。2012年1月11日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10天。2012年11月1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5天。2013年5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春辉所在村委会诉讼代表人刘军垂,男,生于1971年2月14日,汉族,农民,系胥家村村委会副主任。原审被告人黎亚琪,男,生于1995年8月25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3年5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黎金霞,女,生于1972年4月30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小塬村**,系被告人黎亚琪之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春辉、李亚鹏、黎亚琪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3)陈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周春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李亚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黎亚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李亚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鹏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鹏撤回上诉。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瀚黎审判员:李少华审判员:侯多奇

书记员:魏建利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