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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吴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西刑初字第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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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汪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吴某、汪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航、被告人陈某、吴某、汪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汪某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吴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吴某、汪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三被告人均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汪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郑颖

书记员:薛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