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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粈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西刑初字第0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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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严敏、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13年4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宗盼

书记员:钱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