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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贾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西刑初字第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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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蕾、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采用拘禁、殴打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贾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伍正龙

书记员:薛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