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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6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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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拘禁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某,曾用名杨威,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