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樊某某,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郓城县人,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以(2011)长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樊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以(2011)合刑终字第0015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樊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樊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