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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晓明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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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拘禁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晓明(化名王天少),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静刑少初字第20号判决,以被告人王晓明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3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晓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