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以(2011)肥东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陈某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11年9月22日以(2011)合刑终字第00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3年3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