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本君,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以(2012)肥西刑初字第0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本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胡本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本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截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本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本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