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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安犯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5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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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拘禁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安,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以(2011)田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安犯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刘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