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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冯继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奉刑初字第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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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于浙江省宁海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文超、刘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向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龙斌人民陪审员:袁利宽人民陪审员:葛国华

书记员:沈巧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