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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一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嘉善刑初字第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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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一萍。因本案于2012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毛吟雪。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一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代理检察员陈申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一萍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一萍以其经营的嘉善幽澜茶楼装修、资金周转、支付员工工资等为名,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分别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江锦良、姚敏春、章枫等50余人累计非法吸收存款685万元(人民币,下同),用于偿还其向他人借款的本金、支付高额利息等,最终造成巨额款项无法归还。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12月26日和2012年2月3日,被告人张一萍经孙世英介绍,向徐祥英、任彩琴二人非法吸收存款11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2、2011年4月27日和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张一萍向孙世英分别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和8万元,共计13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3、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张一萍向张雪华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4、2011年11月2日、2012年1月5日和2012年1月6日,被告人张一萍经张丽华介绍,向章枫、姚在娟二人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6万元、6万元,共计22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5、2012年1月10日,被告人张一萍向张凤娟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6、2010年10月9日、2010年10月24日、2010年12月24日和2011年2月10日,被告人张一萍向张丽华分别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26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共计56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7、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张一萍先后七次向宋玲华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2万元。同时,经宋玲华介绍,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张一萍向宋小弟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2011年10月9日,向宋小弟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2010年8月9日,向宋全珍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2010年11月5日,向宋全珍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2009年10月24日,向李根生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由宋玲华担保偿付,2009年11月5日,向李根生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由宋玲华担保偿付;2011年12月23日,向吕红兵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2011年1月2日,向杨桂英非法吸收存款4万元,共计非法吸收存款181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8、2011年9月13日、2011年9月28日和2012年3月6日,被告人张一萍向李瑛分别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共计17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9、2011年2月9日,被告人张一萍向申月萍、费立清二人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10、2011年5月13日和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一萍向陈雪红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和6万元,共计11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11、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张一萍向边阿明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12、2011年1月21日和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张一萍向申月华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和10万元,共计20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13、2010年11月16日和2011年2月8日,被告人张一萍向申月琴、凌国华夫妻二人非法吸收存款12万元和10万元,共计22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14、2011年7月24日、2011年10月26日和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一萍经邵翌平介绍,向宋淑华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共计20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15、2012年3月3日,被告人张一萍向邬永明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16、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张一萍向申燕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17、2010年8月25日和2011年8月15日,被告人张一萍向邵翌平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17万元,共计27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18、2011年11月19日、2012年2月20日和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张一萍向沈关平、宋爱娟二人非法吸收存款16万元、6万元和2万元,共计24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19、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张一萍向葛彩琴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20、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张一萍向居益彪非法吸收存款8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21、2010年11月1日和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张一萍分别向李敬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5万元,共计10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22、2010年11月1日、2010年12月1日和2011年4月13日,被告人张一萍向李华珍、查婵君二人共计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23、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张一萍经他人介绍,向姚敏春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24、2010年11月1日、2011年3月2日和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张一萍分别向李华鲜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10万元和6万元,共计26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25、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张一萍向周东群非法吸收存款15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26、2011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一萍经韦新生介绍,向王桂香非法吸收存款6万元,后偿还本金0.86万元,最终造成该款项中的5.14万元无法归还。27、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张一萍向蔡美珍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28、2011年8月初和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一萍分别向韦新生非法吸收存款4万元和1.5万元,共计5.5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29、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一萍经韦新生介绍,向莫茂林非法吸收存款1.5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30、2011年12月23日、2012年2月23日和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张一萍经人介绍,分别向汤志坚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10万元、5万元,共计25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31、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张一萍向陈云峰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32、2012年3月1日,被告人张一萍向肖杰非法吸收存款2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33、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张一萍经孙世英介绍,向江锦良非法吸收存款8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34、2012年2月1日,被告人张一萍经蔡燕介绍,向金蕴华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35、2011年11月11日和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一萍经李华鲜、李敬介绍,向朱美英非法吸收存款4万元和10万元,共计14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另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张一萍为偿还借款,将嘉善县罗星街道城南明珠小区313号房屋转让给邱健用以折抵债务,所得其余房款现金90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其余债权人借款,具体还款金额由被告人张一萍的全体债权人按照借款比例分配发放。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张一萍主动到嘉善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一萍在庭审过程中基本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祥英、孙世英、张雪华、章枫、张凤娟、张丽华、宋玲华等上述50余人的陈述,证人邱建、杨冬、姚秋秋等人的证言,借条,房产转让合同书,还款发放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一萍的辩护人提出的在亲友特定对象内吸收资金的事实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依据现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姚李、顾丽园、张学英出借给张一萍资金时并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条件,不予认定;被告人张一萍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可以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张一萍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其亲友或经亲友介绍向徐祥英、张凤娟、章枫、李根生等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一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本院认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被告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故辩护人就此所提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一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6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一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一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一萍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亮人民陪审员:丁金龙人民陪审员:章小珍

书记员:娄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