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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如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2013)洪刑初字第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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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如宽。辩护人王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3)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如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一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如宽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如宽未提出实质性辩解。被告人陈如宽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如宽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陈如宽因经营泗洪华尔鑫纺织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通过王某甲先后向等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310余万元,用于其公司经营,造成亏空129万元。分述如下:1.2011年,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曹某某共吸收资金10万元(已退还)。2.2011年,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裴某某共吸收资金7万元(已退还)。3.2011年夏,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王某共吸收资金5万元(已退还)。4.2011年7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丁某某共吸收资金50万元(已退还)。5.2011年8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陈某某共吸收资金60万元(已退还18万元)。6.2011年10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张某某共吸收资金3万元(已退还1.5万元)。7.2011年10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钱某某共吸收资金5万元(已退还3万元)。8.2011年底,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马某某共吸收资金40万元(已退还)。9.2011年12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周某某共吸收资金2万元(已退还1万元)。10.2011年12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陈某甲共吸收资金5万元(已退还3万元)。11.2012年1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李某某共吸收资金4万元(已退还1.5万元)。12.2012年1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丁某甲共吸收资金5万元(已退还3万元)。13.2012年1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华某共吸收资金10万元(已退还3万元)。14.2012年1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王某乙共吸收资金5万元(已退还2万元)。15.2012年4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张某共吸收资金5万元(已退还2万元)。16.2012年4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高某某共吸收资金5万元(已退还2万元)。17.2012年4月至7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汪某共吸收资金15万元(已退还5万元)。18.2012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李某甲共吸收资金40万元(已退还12万元)。19.2012年6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张某甲共吸收资金10万元(已退还5万元)。20.2012年6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王甲共吸收资金5万元(已退还2万元)。21.2012年6月,被告人陈如宽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甲向顾某某共吸收资金20万元(已退还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陈如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如宽向本院缴纳110万元退赔款,陈某某等人同意按比例分配该款且放弃其余不能偿还款项,并表示对被告人陈如宽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如宽在庭前做过稳定的供述,其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节与被害人等人的陈述,未到庭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借条等证据相互印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如宽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如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虚报注册资本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陈如宽在泗洪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泗洪华尔鑫纺织有限公司。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陈如宽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方便从银行贷款。被告人陈如宽遂联系朱某某汇款208万元至泗洪华尔鑫纺织有限公司账户,随后取得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成功办理了公司增资变更登记手续,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18万元。变更成功后,朱某某即将该208万元转走。另查明,被告人陈如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如宽在庭前做过稳定的供述,其供述虚报注册资本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节与未到庭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验资报告,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如宽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如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如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如宽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如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他人介绍,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如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如宽积极退还所吸收资金且得到相关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如宽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陈如宽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如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邵成虎人民陪审员:乔家胜人民陪审员:马学好

书记员:丁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