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颂东。辩护人李某,律师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3)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颂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颂东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颂东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实质性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杨颂东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秦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81万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用于投资混凝土厂,造成350余万元资金无法返还。分述如下:1.2010年9月,被告人杨颂东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秦某并通过秦某向何某某、秦甲、秦乙共吸收资金90万元。2.2011年3月,被告人杨颂东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马某某共吸收资金100万元。3.2011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杨颂东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冯某某并通过冯某某向冯某甲、陈某、冯某乙共吸收资金91万元。4.2011上半年至2011年9月,被告人杨颂东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程某某共吸收资金230万元。5.2011年12月,被告人杨颂东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某共吸收资金7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杨颂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颂东在庭前做过稳定的供述,其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节与被害人秦某等人的陈述,未到庭证人冯某甲等人的证言,借条等证据相互印证。案件查破经过,证实被告人杨颂东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颂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颂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颂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颂东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的部分,责令退还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颂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杨颂东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的部分,责令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研代理审判员:丁立人民陪审员:杜学荣
书记员:张寒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