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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焦文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安刑初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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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文芹,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辩护人康建民,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文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文芹及其辩护人康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焦文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仅辩解指控向大农公司吸收存款后,其得利2万余元,而非指控的获利8万元。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焦文芹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焦文芹非法所得较少,所起作用小,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5月份,在没有经过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农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同胡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商定,胡某某以大农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市向社会融资。后胡某某以3%月息及每存入1万元返利700-1500元现金为诱饵,在安阳市文峰区相州小区17号门面房、北关区“左岸风景”小区2号楼3单元603室设立两个融资点。被告人焦文芹以中间介绍人的身份向社会群众积极宣传介绍大农公司“实力”,并协助胡某某向社会群众非法集资。被告人焦文芹在2011年2月23日至2011年9月6日期间,以大农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7笔,涉案人数152人,涉案合同金额872万元,已扣除利息106.38万元,扣除返点金额47.48万元,群众实存金额718.14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焦文芹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利8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焦文芹供述证实,2011年年初的时候,我听说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向老百姓融资,利息为月息三分,还有返点,我就到了大农公司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相州A区的办公地点,通过向办公的会计了解,个人自己存小笔的资金,公司只给三分的利息,返点很低或者没有,如果存入的资金数额大,就能享受公司除了利息外的高额返点。后来我又去了几次,见到了公司在安阳的总负责人胡某某,当时胡某某明确地告诉我,只要我能在外面找到大额的资金,除了规定的月息三分利息外,她可以确保给我更高的返利。她给我介绍大农公司很有实力,在鹤壁、滑县都有厂房和地皮,在郑州、西安、北京等地都有分公司。另外她还安排我们到鹤壁去实地参观厂子,我见鹤壁的厂子规模比较大,厂内建筑也多,就认为在这儿存钱没有什么风险了。我回去后,就向身边的亲戚和邻居把大农公司的情况讲了,他们听说有三分的月息和返点,都表示想把钱投到大农公司,于是我就把大家的钱集中起来,从2011年3月份开始,把大家的钱投到了大农公司在安阳相州A区的办公点,公司事先按照月息3分、6个点的返点扣除,将剩余的钱收取后,向每个投资人开了收据和协议,我将利息、返点交给投资人。慢慢的,来找我帮忙向大农公司投钱的人就越来越多,刚开始是熟人,后来有些不认识的人听说后来找我。我想不能白帮这些人的忙,他们得了利息和返点,我替他们在中间跑什么也得不着,于是我就和公司的胡某某商量,只要是我直接领到公司投资的,公司给返点时少报1-2个点,等客户存完钱后领取利息返点后,公司办公点会计张某某直接给客户开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协议,然后她再将少报的1-2个返点的钱直接给我,作为我的辛苦费。另外他人托我代办的,我就直接少说1-2个返点,将钱扣下作为自己的辛苦费,我再将张某某给我开具的收款收据和借款协议带回交给集资户。从3月份到8月份,通过我介绍到大农公司投资的人不少,投资的资金也有好几百万,我从中赚取的返点大概有8、9万元。胡某某对我介绍的集资人,每存入1万元,存期为3个月的话,返点为600元;每存入1万元,存期为6个月的话,根据时间段的不同,返点为1400元、1200元、1000元不等。2、同案犯杨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4月份,我在鹤壁市开发区沿河路186号成立了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后来经营需要用钱,当时银行也贷不出太多的资金,我就四处打听借钱的渠道。2010年4月,安阳一个叫胡某某的女子就来到我鹤壁所在的公司找到我,对我说她能在安阳融到钱,但需要我支付5分的利息,当时我就答应了。之后她又陆续找过我两次,和我谈了在安阳融资的细节,胡某某还给我拿来了一个借款协议的模板,和空白的三联单的收据。我就让公司参照着胡某某拿来的借款协议的模板打印成以我河南大农机械有限公司名义的空白借款协议,又叫我们公司财务上把这些空白的借款协议和空白三联单收据盖上我们公司的印章和我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印章都交给了胡某某。之后胡某某在安阳从2011年5月份左右直到2011年8月陆陆续续给我公司账户上打有一亿零一百三十万元钱,我付给她的是月息5分的利息。另证明其从2010年5月到2011年8月胡某某融到的资金投资到大农公司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购买商业用地等开发项目及大农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情况。3、同案犯胡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4、5月份的时候,我和杨某某商量在安阳市给杨某某的大农公司融资。后来我分别在安阳市文峰区相州小区门口17号门面房和安阳市北关区左岸风景小区2号楼3单元603室家里开了二个投资门市,2010年6月1日开始正式收钱。个人最低投资1万元,最高数额不限,时间为180天,月利息3分,另外对有的客户我有8至16个不等的返点。大概在2010年年底的时候融资的点变高了,我们给客户兑付的就是14、15个点了,即除了月息3分外,每吸收1万元我都会给予1400元至1500元的奖励。融资的对象不特定,除我家亲属的外,大部分都是大户拉过来的款项,再就是我那几个会计她们的亲属和个人的钱。别人往融资点融资一般要求半年一期,大户拿月息3分外,还要拿12至16个点。向大农公司融资有相关的宣传资料,另外我还带客户实地参观过大农公司,一般客户一看公司有实体,客户都放心的把资金放进来了。大农公司在鹤壁,安阳滑县确实有实体企业,企业发展潜力确实很大。焦文芹向大农公司集资的情况分为两种:一是她本人拿现金交入大农公司在安阳的办公点或将款直接打入指定的账户。我让公司会计张某某等人为其开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协议,并让会计直接将返点和利息支付给焦文芹。二是由焦文芹介绍的资金户自己来存,由焦文芹打电话告诉会计,会计事先将焦文芹应得的返点扣下,将其余的返点和利息返还集资户,然后焦文芹再来领取扣下的返点当做辛苦费。一般是1-2个点,即1万元支付100-200元不等。焦文芹介绍的集资户,每存入1万元,存款3个月,返点为600元;存期为6个月,根据时间段不同,返点为1000元、1200元、1400元不等,利息均为3分。另证明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情况。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我是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在大农公司安阳相州A区融资点从事收款、开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协议的工作。焦文芹是从2011年3月份至2011年7月份到相州A区集资点参与集资的,她经常去办理存款手续,我是按照胡某某的要求支付给焦文芹返点的,焦文芹介绍的储户,每存入1万元,存期为3个月的话,返点为600元;每存入1万元,存期为6个月的话,根据时间段的不同,返点为1400元、1200元、1000元不等。有两种情况,一是她本人拿着现金或者是将款打入胡某某银行卡后的转帐回单,由我为其开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协议,我当场直接将返点和利息支付给焦文芹,至于焦文芹从中得到多少返点我不清楚;还有一种情况是储户自己去相州A区办理,焦文芹就事先打电话告诉我按照多少返点给储户,我就按照焦文芹的要求把返点给储户,至于焦文芹本人的返点,我按照当天返点比例把剩余的部分支付给焦文芹,即储户每存入1万元,支付给焦文芹返点100元或200元不等。5、被害人白某陈述证实,我听焦文芹说在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比较安全,这家公司比较有实力,征有土地,但我没有实地查看过。于是我就想将自己的积蓄投资挣利息。2011年3月2日,我和焦文芹将现金3万元交到了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相州小区的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负责融资的业务点内,存期6个月,公司的会计给我开了收据,还签订了协议。在2011年9月2日第一次存款到期后,又续存了6个月。第一次协议的利率为月息3分,在交款前先给我3个月的利息,得利2700元,返点是5个点,得返点金额1500元。在存款到期后,又得到后三个月的利息计2700元。第二次协议的利率为月息3分,在交款前先给我3个月的利息,得利2700元。这次融资,我没有得到返点。一共得到9600元,我实际损失20400元。6、被害人白某甲、白某乙、郭某乙、郭某甲、韩某甲、韩某乙、李某甲等人陈述、借款协议及收据,证明他们经焦文芹介绍大农公司情况,后通过焦文芹在大农公司融资点存款数额、扣除利息及支付利息数额、扣除返点金额、协议收据、实际损失等情况。7、被告人户籍证明。8、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焦文芹从业资格的复函证明该局未批准过焦文芹等人吸收公众存款。9、张某某对焦文芹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文良派出所案件侦查大队辨认说明。10、河南大农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11、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鹤壁市银监分局未对大农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证明。12、文良分局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焦文芹于2011年12月22日被抓获。13、另案处理证明,证明杨某某、胡某某于2011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逮捕。14、大农公司所涉财产相关材料。1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情况调查笔录、借款协议等。16、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截止2012年11月28日,焦文芹在2011年2月23日至2011年9月6日期间,以大农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7笔,涉及报案人152名,涉案合同金额872万元,已支付利息106.38万元,支付返点金额47.48万元,实存金额718.14万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2011年以来,在没有经过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焦文芹得知河南宏讯(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向社会融资,遂介绍社会群众通过贾某某(在逃)向河南宏讯(华森)置业有限公司非法融资并从中谋利,后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群众存款,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被告人焦文芹共介绍32人融资,涉及票面金额104万元,扣除利息金额9.36万元,扣除返点金额5.66万元,实存金额88.98万元,支付群众利息2.78万元,未归还金额86.2万元,焦文芹在介绍群众集资过程中共获利7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焦文芹供述证实,2011年以来,听说宏讯公司收钱,通过贾某某介绍群众存钱。对根据方正会计事务所的司法鉴定,介绍了32人到河南宏讯置业有限公司存款,涉及票面金额是104万元,返息金额9.36万元,返点金额5.66万元,实存金额88.98万元,群众已得利息2.78万元,未归还金额86.2万元,从中获利7000元,没有异议。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7月,我们注册了安阳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爱人晁某是法人代表,我是股东。河南宏讯置业公司是2010年10月从卢某某、苏某某名下转权转让给我和晁某的,现在法人代表是晁某,股东是我。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我们想借老百姓的钱来进行房地产开发,通过付高利息,从民间借贷。从2010年8月份至2011年2月份以安阳市华森房地产公司名义向民间借贷。2011年2月份开始以河南宏讯公司名义吸收存款,给老百姓高额利息和返点。出借人每存1万元,月息三分,另外再给900-1200元的好处费,公司给出借人开具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外面钱串子给我们联系的存款,是存1万元给他们1200元的好处费,钱串子从这些钱中抽取一部分,其他的给出借人。一般1万元给3-8个不等返点,钱串子带人过来开票时,直接说谁来存款几个点,我们直接将返点给出借人,剩下的好处费再给钱串子。有时候钱串子不过来,他们直接打电话,说将有谁来存款,按几个点给,剩下的好处费,等钱串子来我们公司再付给他们。我们公司付给钱串子的好处费没有账目记录。参与我们公司融资的中间人有贾某某等人。3、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3月30日在河南宏讯(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存款,存款期限半年,利息是每万元1个月300元利息,返点是每万元3个点。借据上的数额是4万元,实际本金是35200元,公司给的前3个月利息3600元,再加上公司给的1200元的返点就是我现在借据票面上的金额4万元。目前还有本金35200元没有取出。我在焦邵村的焦文芹家交的钱,收款人是焦文芹,过了几天给的宏讯公司的借据和合同。4、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4月22日在河南宏讯(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存款,存款期限是半年,利息是每万元1个月300元利息,返点是每万元4个点。存款借据上的数额是2万元,实际本金是17400元,加上公司给的前3个月利息1800元,再加上公司给的800元的返点就是我现在借据票面上的金额2万元,到期后支付共计800元利息。到目前为止,还有16600元没有取出。当时是焦文芹来我家中拿的钱,收款人是焦文芹,是她给的有宏讯公司的借据和合同。焦文芹当时讲利息高,公司有实力,有地皮,证照齐全,存款有保证。5、被害人韩某丙、李某丙、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骈某乙、骈某甲等人陈述、借款协议、收据证明他们通过焦文芹向河南宏讯(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存款数额、利息、返点、实际损失等情况。6、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安阳银监分局关于未向河南宏讯置业有限公司、赵某某、晁某等人颁发金融许可证。7、河南宏讯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8、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情况说明、贾某某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9、群众申报名单。10、安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焦文芹共介绍32人、34笔集资,涉及票面金额104万元,返息金额9.36万元,返点金额5.66万元,实存金额88.98万元,群众已得利息2.78万元,未归还金额86.2万元,焦文芹在介绍群众集资过程中共获利7000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焦文芹为河南大农机械有限公司和河南宏讯(华森)有限公司共吸收存款合同票面金额为976万元,涉案人数184人,共231笔,已扣除利息116.74万元,扣除返点53.14万元,期间支付利息2.78万元,群众实存数额即损失数额为804.34万元。案发后未向群众兑付,被告人焦文芹亦未退出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文芹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口头宣传方式宣传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宏讯(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帮助以上两公司在社会上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76万元,承诺还本付息并给予回报,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文芹辩解其向大农公司吸收存款时获利仅2万余元的意见,经查,有被告人焦文芹在侦查阶段供述、同案犯胡某某供述、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能够证实焦文芹吸收存款时非法得利的情况,其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焦文芹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焦文芹非法所得较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系从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文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焦文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改玲审判员:燕文光审判员:张婵

书记员:孟秀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