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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白本应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佳刑初字第0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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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占用农用地文书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2012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佳县人民检察院以佳检公诉字(2013)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支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白某某未经佳县林业、土地等行政部门审批,擅自雇佣白某的铲车将王家砭镇康崖窑村第一小组分包给其在本村黑分则的林业用地开垦,毁坏了该地上的植被。经榆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于2012年5月22日对该地进行现场勘验鉴定:被告人白某某所毁林地种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面积为15.43亩。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白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白某某的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佳县森林派出所勘验检查笔录、榆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报告、佳县林业局、土地局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林业等行政部门审批,擅自毁坏林地15.43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在侦查、起诉以及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适用缓刑,同时应对被告人并罚一定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清林审判员:符继耀人民陪审员:刘占旺

书记员:李建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