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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伊刑初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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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占用农用地文书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第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书记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管平

书记员:王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