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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孙×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海刑初字第2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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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曾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12年6月26日被行政拘留5天(未执行)。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7月9日被行政拘留7天(未执行)。现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于洋

书记员:谢思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