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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朝刑初字第2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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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文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拘传,因怀孕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2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法制观念淡薄,为牟取私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案物品系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之诺基亚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轶凡

书记员:解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