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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三标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浙甬刑执字第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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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三标,于安徽省界首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甬镇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三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罪犯张三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浙甬刑二终字第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三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三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1月获监狱单项表扬、3月获监狱单项记功、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年度优秀学员;2013年1月获监狱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三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张三标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三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曾娇艳人民陪审员:钱晓波

代书记员:张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