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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徐应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0)浙甬刑执字第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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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徐应刚,于四川省巴中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了(2008)甬东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应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应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应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应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应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施丽君审判员:陈作岚审判员:董俊慧

代书记员:陈维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