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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邬建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09)浙甬刑执字第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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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邬建新。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了(2007)甬海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邬建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9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邬建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邬建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获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邬建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邬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项红审判员:陆慧慧审判员:沈桂琴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