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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张伟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08)甬刑执字第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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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伟刚,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7日作出了(2006)甬仑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刚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伟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07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及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伟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桂琴审判员:陆慧慧审判员:周元如

书记员:孔静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