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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崔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沭刑初字第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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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3)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崔某与沃某签订关于沭阳县沭城镇梦溪小区附属工程化粪池施工协议,约定由被告人崔某为沃某铺设化粪池十三个。2011年8月28日,该附属工程经验收合格,沃某应付被告人崔某人民币148480元。后被告人崔某多次索要该款项,沃某均借故不还。2012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崔某强行进入沃某居住的位于沭阳县沭城镇天成佳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家中,并让其母亲魏某居住在该房屋内,导致沃某一家被迫到他处居住。2013年4月,被告人崔某在沃某归还其欠款后,让魏某离开该房屋。被告人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崔某供认其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安排其母亲魏某入住他人住宅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及具体行为特征等事实。该供述与同案关系人魏某、史某供述相互印证,且得到了被害人沃某、徐某陈述、证人刘某、顾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崔某的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朱文静

书记员:王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