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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德方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的判决书

(2013)贾刑初字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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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7日由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福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未经同意,翻墙非法进入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孟省村村民马某家中,欲与马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马某拒绝后,被告人赵某甲离开。被告人赵某甲于2013年1月23日到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赵某甲已取得了被害人马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赵某乙、高某等人的证言,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被告人赵某甲系自首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甲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玉忠代理审判员:李雪锋人民陪审员:张广群

书记员:陈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