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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诉高斌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0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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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8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8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海县桃林镇。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第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秦臻

书记员:姜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