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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解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舒刑初字第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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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甲,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机动车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人解某甲曾因侮辱行为,于2010年12月2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于2011年12月1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经舒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2年10月2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字(20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解某甲与其姐姐解某乙夫妇因继承母亲遗产等事由产生纠纷,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间,多次未经解某乙夫妇同意而强行闯入其住宅,妨害了其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一、2011年12月9日晚,被告人解某甲趁解某乙家中无人之机,用脚踹开其住处大门,将之前从坟地里挖出的存放其母亲骨灰的棺木放置于解某乙家客厅内,随后离去。该棺木在解某乙家中停放达十日之久。二、2012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解某甲趁解某乙及其家人熟睡之际,用脚踹开其住处大门,打砸解某乙家中的茶几、玻璃等物品。经鉴定,损坏财物价格为1735元。三、2012年11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解某甲趁解某乙家中无人之机,撬开大门锁进入室内,将人畜粪便泼洒于解某乙家中一楼地面、墙壁、厨房等处,造成解某乙家中物品损失,人员无法居住。经鉴定,财物损失为429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解某乙对解某甲的行为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甲未经解某乙夫妇同意,多次非法强行闯入其住宅,并损坏财物,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亲属之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告人解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害人对其行为已给予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解某甲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余梅审判员:伍龙兵人民陪审员:胡勤才

书记员:陈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