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女,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文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非法持有罂粟种子116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非法持有罂粟主观恶性不大,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非监禁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梁艳
书记员:孙琼速录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