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天华,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川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天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刘天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刘天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天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助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