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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天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599号

(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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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天华,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川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天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刘天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刘天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天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助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