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志峰受贿罪,吕志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潍刑执字第33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吕志峰,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8)烟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志峰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于2009年8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记功一次,2013年9月表扬一次,2013年9月嘉奖二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志峰准予减刑一年(刑期变更为自2007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志宇代理审判员:邵淼代理审判员:张守现

书记员:杨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