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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石德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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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石德忠,辽宁省西丰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四西刑公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德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11月1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德忠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石德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德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17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子臣审判员:金钟一审判员:邹玉萍

书记员:刘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